《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簡化融資租賃公司對外債權外匯管理
發布日期:2014.01.23
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為進一步深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推進簡政放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對外債權外匯管理、以及簡化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外匯管理等6項內容,并自今年2月10日起實施。
首先,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對外債權外匯管理。對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實行事后登記,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帳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帳戶內外匯收入結匯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
其次,是簡化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外匯管理。取消外匯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涉及的外匯收支和匯兌的審批。簡化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手續。取消外匯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收入結匯核準。取消外匯局對境外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所得收益購付匯核準。明確對外處置不良資產所涉擔保事項。
此外,簡化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審核。取消企業本年度處置利潤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中屬于外方股東「應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潤」合計金額的要求。
《通知》還指出,進一步放寬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管理。凡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前期費用,境內機構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后即可辦理相關業務。
另外,進一步放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放寬境外放款主體資格要求,允許境內企業向與其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系的境外關聯企業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額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內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境外放款額度期限。對于確有客觀原因無法收回本
息的境外放款,允許境內企業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最后,是改進證券公司《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管理。取消3年換證要求,證券公司按年度將外匯業務有關情況向外匯局報備即可。文章來源:網絡轉載